申请执行人:陈冬冬,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强龙,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新华东巷89号,现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道口村228号,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潍坊久安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东段北侧东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垣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玉,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本院(2020)鲁0784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别怀明审判员:刘陆洲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马汝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