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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0

王洪年与刘金志、孙占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衡桃执终字第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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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洪年。被执行人刘金志。被执行人孙占喜。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