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洪年。被执行人刘金志。被执行人孙占喜。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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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洪年。被执行人刘金志。被执行人孙占喜。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董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