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黄石市下陆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5日被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久,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培铭,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维,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邓建南,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维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于同年2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维及辩护人王文久、姜培铭、邓建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维当庭自愿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文久、姜培铭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挪用的资金已经全部退还,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邓建南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维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陈某维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黄石市下陆区袁家畈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对袁家畈社区三组进行领导、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共计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66.513万元,被告人陈某维利用担任袁家畈社区三组组长,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50万元供陈某使用。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黄石市下陆区袁家畈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向三组组长陈某12提出将集资所建金矿池的出售款16.5万元借给其个人使用,后陈某2将储存该笔资金的存折及身份证交给陈某,陈某12将支付密码告知陈某。被告人陈某分别于2012年3月30日、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9日、2012年4月10日使用该存折将集体资金人民币4万元、2万元、1.5万元、9.013万元取出供个人使用。2014年10月,陈某向陈某2归还集体资金人民币4万元。2.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黄石市下陆区袁家畈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向时任袁家畈社区三组组长的被告人陈某维提出,从袁家畈社区三组集体祠堂赔偿款中借支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被告人陈某维表示同意,并通知陈某3、陈某4从小组资金中转账50万元至陈某提供的何某账户。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9月5日接生态新区纪工委通知到生态新区管委会,后被下陆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至办案基地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维于2019年11月21日接下陆区监察委工作人员通知到办案基地接受调查。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的父亲陈某1自愿代陈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2.08万元;2019年9月9日陈某1自愿代陈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父亲陈某1自愿代陈某退还赃款人民币4430元。经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陈某维适用非监禁刑。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关于陈某维同志在社区工作的表现等,证实被告人陈某系黄石市下陆区袁家畈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及其户籍情况,被告人陈某维系黄石市下陆区袁家畈社区三组组长及其户籍情况。2、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9月5日接生态新区纪工委通知到生态新区管委会,后被下陆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至办案基地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下陆区检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陈某维于2019年11月21日接下陆区监察委工作人员通知到办案基地接受调查。3、下陆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补偿明细表、关于拨付鸭儿塘祠堂拆迁补偿费的申请报告、关于申请拨付碧桂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请示、申请拨付款、支付凭证、袁家畈社区鸭儿塘湾祠堂拆迁赔偿款发放表、会议记录等,证实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征收袁家畈社区土地用于碧桂园建设,拆迁补偿费合计2880430元,于2018年9月25日拨付人民币2380430元于袁家畈社区,袁家畈社区于2018年9月27日将人民币2380000元转入陈某5等13人账户。2019年3月18日拨付人民币500000元,袁家畈社区于2019年5月26日将人民币500000元转入陈某维等8人账户。4、陈某2银行开户资料、交易凭证、陈某3农商银行银行卡的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10月29日陈某3保管的三组集体账户转入何某银行卡50万元人民币及三组集体资金的流动情况。5、补偿协议、收条,证实袁家畈三组洗金池被陈某12、陈某维、陈某11、陈某15、陈某2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黎某,并由陈某12出具了收条。6、借条、活动中心记账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陈某维借款50万,时间一个月,被告人陈某维在借条上签“借款利率按银行利息支付”并签字。陈某3于活动中心账目中记载2018年10月29日胡某预支工程款50万。7、出库单、领条、收据、收款通知等,证实三组购买水晶棺、修路等费用交由陈某2报销的情况。8、陈某银行流水,证实陈某的资金流动情况。9、证人陈某3的证言:三组祠堂补偿款由我和陈某4两个人管,2018年10月29日,陈某维打电话给我说陈某要借钱。我到社区时陈某4已经到了。陈某维告诉我一个银行卡号,叫我和陈某4一起将补偿款的50万拨过去,说是陈某借钱。陈某维给了我张借条,内容是:今向陈某维借款50万元,借款人陈某,陈某维还在借条上签字同意。陈某维说陈某只借一个月,这个事情他负责。当天我和陈某4一起到银行将三组补偿款中的50万打过去了。2019年8月底9月初,陈某维对我说,陈某的50万借款马上归还,50万到账之后,我才知道是胡某打过来的。10、证人胡某的证言:2019年3、4月份的时候,陈某维打电话叫我到陈某办公室。去了之后陈某维跟我说陈世冰要查组里的流水,要我写一个借条,说钱由我先预支50万,到时候在三组文化礼堂工程款中扣,钱一个星期内还给我,陈某也答应了。我想着也没什么就写了,写到落款的时候,他们让我写2018年10月还是11月,我说怎么写去年的时间,他们说没关系,钱过后会打给我。我想着一个是组长,一个是社区领导,也不会不算数,就按他们意思写了。之后陈某维带我找了陈某5在借条上签了字,陈某维也签了。写了借条之后,他们一直没有把钱打到我账上,我找了他们几次,陈某也承诺我说马上还,再后来组里还是没有把50万打给我,我就不想再过问,把事情交给我儿子了。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陈向春(陈某1)找到我,陈某维也在,在大冶的一个农商行,陈向春(陈某1)给了我50万现金,我马上把50万打到组里的账户上,之后组里也根据我的工程款给我结算了25万左右。11、证人陈某4的证言:我在三组管理集体账户的密码。2018年10月29日那天,我没有看到6个首人签字的50万支取单,是陈某维给我打电话说陈某要在组账里借支50万周转,一个月内就还,当时我不同意,但是他们一个是社区书记,一个是三组组长,我也觉得陈某有经济能力还,我就默认了。于是我和陈某3就一起把钱付出去了。之后在支付工程款时,账上没有足够的钱支付,我就问陈某维,陈某是否把钱还进来。陈某维说没还,我告诉陈某维一定要催陈某还进来。12、证人何某的证言:我认识陈某四、五年了,他陆陆续续找我借过很多次钱。到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他大约就累计起来欠我50万左右。后来大概是下半年,陈某说把钱还给我,给我转账了50万,就是2018年10月29日那天转过来的那笔钱。13、证人陈某5的证言:三组祠堂拆迁补偿的288万放在我们个人名下是因为放在社区账上我们做祠堂的费用就不好出。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税,所以就由社区转到我们个人名下的账户,再由我们把钱转到以陈某3名字开户的集体账户上去,这样我们用钱方便一些。2019年4、5月陈某维找我说纪委要查组里的账,但是钱去年的时候被陈某借去了。陈某维拿了胡老板写的50万借条叫我在上面签字,说都是一个湾子的人,陈某一个星期就还过来,我说他这样做是错误的,钱是集体的,专款专用。但是我想陈某是一个湾子的,又是社区的干部。所以我签了字,我记得我当时我签的是“用于解决临时困难用”,时间签的是2018年10月29日。14、证人陈某6的证言:三组祠堂的拆迁补偿款因为放在社区账上我们做文化礼堂的费用就不好出,手续比较麻烦,所以组里讨论由社区转到我们个人名下,再同意转到陈某3名下的集体账户。这笔钱是集体的钱,只能用于文化礼堂,其他的不能用。今年3、4月份陈某维找我和陈某5,叫我们在借条上签字,说有个人把钱借去周转,个把星期就还进来,我看到借条是胡某写的,于是在上面签了字。借条不是2018年10月29日写的,是今年陈某维找我和陈某5说补的一个借条。后来我们通过打流水看出这个50万没有给胡某,是给了别人。后来这个50万在纪委开展调查后回来了。15、证人陈某7的证言:三组祠堂拆迁补偿的288万是湾子里面的钱。由陈某3和陈某4管理,一个管卡,一个管密码。钱是集体的钱,也是祠堂拆迁的专款,只能用于三组的文化礼堂。用这笔钱需要陈某5、陈某10等三个人签字,然后陈某维签字,才能用里面的钱。16、证人陈某8的证言:三组祠堂拆迁补偿是集体的钱,我认为集体的钱就要放在社区账上,但是其他人觉得放在社区账上要交税,用钱麻烦,所以钱不能放在社区账上。我听说钱放在陈某3名义开户的集体账户上,由陈某4管密码。每次支出的时候,先由陈某5、陈某6、陈某10签字后,再由陈某维签字付款。17、证人陈某9的证言:288万拆迁补偿款虽然打到我们私人账上,但是这笔钱不是赔给我们个人的,是陈某维组织组里几个代表开会,说要把这笔钱从我们账户上过一下,然后统一转到陈某3名义的三组集体账户上去。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组里买了水晶棺、香炉等大概3、4万左右,这些费用是从组里集体资金出的。当时我们准备买这些东西之前,听说以前组里卖洗金池有16.5万,在陈某12手上卖的,但是钱没有给到组里,在陈某2手上。我、陈某5、陈某10、陈某维就商量这笔费用从组里卖洗金池的16.5万**出,由陈某维先垫出来。最后这部分钱应该是在组里报销了。18、证人陈某10的证言:三组祠堂拆迁补偿的288万先由生态新区打给袁家畈社区,我们组召集首人和代表开会,定了以陈某3名义设立专用资金卡,陈某3管卡,陈某4管密码。每次支付先由陈某5、陈某6和我签字,然后陈某维签字,再由陈某3和陈某4去银行支付。大约今年的时候,陈世冰要查组里的账,陈某5找到我说陈某维拿着胡老板写的50万借条让他签字,说钱借给别人了,我说我没有签字。后来陈世冰查账的时候我才知道,钱在2018年10月29日转给了何某。陈某维找陈某5、陈某17签字的胡某写的借条是假条子。我开始不知道三组洗金池被卖的事情,是后来我们准备在祠堂边上做操场,黎某说这条路他已经买了,我才知道洗金池被陈某12以16.5万元卖给了黎某,钱由陈某2保管。陈某维当了组长以后,我们组买了水晶棺和香炉,大约不到2万元,是从这笔16.5万元里面出的。19、证人虞某的证言:鸭儿塘湾祠堂288万补偿费是生态新区以鸭儿塘湾祠堂拆迁项目名义向区政府打专项报告。由区财政拨付给生态新区,新区再分两次拨付给袁家畈社区。这笔补偿费用于重建祠堂的资金。协议也是组里选出几名代表签字,证明是以集体的名义与新区签订协议,补偿费是集体资金,不属于个人所有。我们要求袁家畈社区的钱和密码必须分人管理,经过几名代表证明后才能使用。20、证人陈某1的证言:在陈某因为在三组借了12万和50万一直没有还被留职之后,陈某维找到我说陈某欠公家的钱,我要帮他还。所以在陈某被留置的第二天我帮他把12万还到陈某2的账户,还有50万我是第三天和陈某维、胡某一起去大冶的农商银行还的,过了一个星期我找陈某维把50万的借条要回来了。21、证人陈某11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黎某找陈某12、我、陈某2、陈某维、陈某15谈征收洗金池的事情。过了几天黎某请我们吃饭,吃饭前拿出起草好的协议,说已经和陈某12谈好了,以16.5万的价格交易,我们四个人走个过场,我想这个赔偿是给组里,我觉得可以,我也只是做个证,就签字并按了手印。我记得当时签字的时候陈某12没有来,是我们四个人先签的字。至于后期黎某怎么给的钱我不清楚,只是听说陈某12和陈某2一个管存折一个管密码。洗金池卖给黎某的16.5万元肯定是小组里面的资金,是属于集体的。22、证人黎某的证言:2012年左右,我个人以黄石市安顺矿业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袁家畈社区鸭儿塘湾三组集体的洗金池。我当时找陈某12谈,他说这个是集体的,要组里其他人同意才可以,后来我跟陈某12、陈某维、陈某11等三组的六名代表商谈,最终以1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洗金池,当天我就以公司的名义和鸭儿塘三组签订了购买合同,并在当天支付了全款。23、证人陈某12的证言:黎某找我买袁家畈社区三组的洗金池,我们组里面的陈某维、陈某2、陈某11、陈国有和我把洗金池的账一算,大概价值16.5万。我们以16.5万元跟黎某达成协议。签协议那晚,我在外面有事,黎某把钱取出来,找到陈某维、陈某2、陈某11、陈国有先签了字,把16.5万元现金给了陈某2,第二天早上,黎某带着付钱的纸找我签字。洗金池的事情只有我们五个人和陈某知道,没有开居民大会。后来以陈某2名义办卡,我设密码,钱由陈某2保管。后来过了几天陈某找组里借钱,向我问了密码,我告诉他了。当时陈某没有写借条,他说最多两三个月还。后来我没有当组长,就不知道他有没有还钱了。我认为这笔16.5万元是组里的钱,不然我不会想着把这笔钱以我管密码,陈某2管折子的方式存起来。24、证人陈某2的证言:洗金池是三组村民集体做的,当时三组挖矿赚了点钱,陈某12就带着三组村民一起做的。洗金池后来卖给了黎某,具体怎么谈的我记不清楚了。卖洗金池的钱是我、陈某12还有“老四”一起去下陆建行存的。钱是存在我名下的存折,因为是小组的钱,一人为私二人为公,所以存折我保管,密码由陈某12保管。这样小组的16.5万就不能随便被别人拿去用了。就在我们存钱不久后,陈某12说陈某要借这笔钱,我说不能随便借。陈某12说陈某既是党员又是社区书记、主任,借钱给他没什么事。然后陈某12约我带着存折和身份证到石榴园车站,我把存折和身份证给了陈某12,陈某12交给陈某,同时陈某12写了折子密码的条子给陈某。后来组里买了水晶棺、香炉等,大概2万多,钱是陈某维垫的,之后陈某维找我报销,我就找陈某要他把钱还给组里。后来陈某把钱以现金的方式还给我三、四万元左右。因为之前开户的存折陈某拿走了,后来我在湖北银行开了一个折子,陈某还的钱我基本放在那个折子里。25、证人陈某13的证言:2016年8月鸭儿塘地块评估,我发现洗金池的户主是黎某,我就很疑惑,因为洗金池原来是袁家畈三组集体资产。通过调查,我了解大约是2011至2012年左右,陈某12、陈某2等6个人,以大约16万的价格把洗金池卖给了黎某,我知道后到陈某办公室汇报了这个,但他没有给我回复。听说洗金池变卖的资金在陈某2手上保管,近期听陈益幸说这笔资金被陈某借走了。2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我知道洗金池卖了16.5万,钱在陈某2手上保管。这个钱是鸭儿塘湾将洗金池卖给黎某的补偿款,是袁家畈三组集体的资金。2012年上半年,我找陈某2和陈某12说,现在社区招待很多,能不能将三组洗金池的补偿款借我10万。由于我是社区的书记、主任,他们就同意了。几天之后,陈某维将存折交给我,陈某12将密码告诉我,我取出10万元后,他们说还钱的时候直接把钱交到存折上就行,我取钱的时间分别是2012年3月30日取4万,2012年4月1日取2万,2012年4月9日取1.5万,2012年4月10日取9.0133万。之后存折遗失。大约一年过后,我取了10万元还给陈某2,还钱的时候和陈某12说了一声,大概又过了大半年左右,我又找陈某2借了5.5万元,目前我还欠12万元没有归还,另外在2014至2017年期间,我一共付了1.2万元利息给陈某2。2018年10月左右,我欠何某40万元,当时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我就找陈某维借钱,他说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但是三组集体账户有一些钱,是工程款,随时都要用,就没有借给我。过了两天我把陈某维叫到办公室又说了借钱的事,我答应他一个月内把钱还到组里,后来陈某维就同意把组里的50万借给我个人急用。后来陈某维来催我还钱,我就说能不能以我个人的名义欠胡某50万,我就找胡某在我办公室和陈某维说这个事情,胡某说只要我短期内把这笔钱给他就行。后来胡某找我要这笔钱,因为我没有这么多钱,所以到现在我也没有还。我借来的50万,其中44万还给了何某,剩余的6万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打牌了。27、被告人陈某维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左右,碧桂园项目征用我们三组的土地,最终以288万达成拆迁协议,最开始在2018年生态新区先支付了238万到社区账上。祠堂支出要有陈某5、陈某10、陈某17三人签字后,我同意支出,陈某4和陈某3才会从专项账户里面拨付资金出去。2018年10月29日上午,陈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他说从小组祠堂借支50万给他,保证一个月之内就还。陈某当时是社区书记、主任,是一把手,出于无奈还有不想得罪陈某的心里,我就答应从小组祠堂里面借支50万给他。他叫我下午把钱转到何某的账户上,说何某是他的生意伙伴,然后他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接到陈某维人民币伍拾万元”,我说我私人没有借钱给你,把借条改一下,写三组祠堂资金,他跟我说:“条子怎么写都是一样的,我保证一个月之内把钱还上”陈某写完借条后,我在借条上面签了“按银行利率计算,同意拨付”并签上了我的名字,当天下午,我找到陈某3、陈某4跟他们说这个事情。我把陈某写的借条和给我的账号给陈某3,陈某3提出说这个借条这样写有点不妥,而且陈某5、陈某10、陈某17没有签字,不好做账。我说不要紧,陈某说了个把月就还,没有事。于是陈某3和陈某4就在当日下午把50万转给了何某。过了一个月后,我就开始找陈某要钱,他一直跟我说钱下个星期还,2019年4月初,陈世冰要看祠堂的流水账,于是我又去找陈某要钱,他想了半天叫我把胡某请过来,请他帮忙打个条子说钱是胡某借去了。于是我找来胡某,陈某将自己的想法跟胡某说了,并答应在一个星期内把钱补上。胡某也不想得罪陈某,他就同意了,并且当着我和陈某的面写了借条,落款日期是2018年10月29日。陈某要我把借支50万的事情和陈某5、陈某10、陈某17都说一下。我拿着胡某写的借条找陈某5,陈某5叮嘱我说要他能把钱还上就算了,一个湾子的人下不为例,就在借条上签了字。后来我碰到了陈某17,陈某17也很无奈,但是也在借条上签了字。陈某10当时不在黄石没有签字,但是陈某和我都和他说了。最后,我拿着胡某的借条和陈某写给我的借条给了陈某3。直到2019年9月5日,陈某被留置之前,这笔50万都没有归还。大概2011年左右,黎某说要买洗金池,2011年下半年,黎某请陈某12、陈某2、陈某15、陈某11还有我吃饭,在餐桌上打架确定洗金池以16.5万的价格卖给黎某。两三天后,黎某起草了协议,我记得我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2013年我成为三组组长后,我就去找陈某12要,陈某12说这笔资金是他们那一届洗金池赔偿的,不肯移交。我当三组组长的时候用过这个钱,总共2万左右,支出的票据都及时给了陈某2,据我所知,这笔钱还剩下大概14万。2017年春天,陈某12找我,叫我写个12万的收条,说陈某叫我写,我当时没有写这个收条。后来听湾子里的人说这个12万被陈某借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社区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陈某维经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王文久、姜培铭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邓建南提出被告人陈某维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王文久、姜培铭提出被告人陈某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陈某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陈某维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陈某维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京人民陪审员:程翠萍人民陪审员:王琼
书记员:刘冬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