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姚某乙,国棉三厂前纺车间工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韩磊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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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姚某乙,国棉三厂前纺车间工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韩磊
书记员:李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