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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姚某甲与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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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姚某乙,国棉三厂前纺车间工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韩磊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