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
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炳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泥山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炳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筱玲,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泥山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海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28元,由原告浙江盛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伟根
书记员:沈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