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宁市君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北侧(海新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国
书记员:叶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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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宁市君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北侧(海新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国
书记员:叶国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