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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君威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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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宁市君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北侧(海新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嵊州市明升照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国

书记员:叶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