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焉淑月与陶遵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乳银民初字第6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焉淑月。被告陶遵山。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焉淑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李李臣

书记员:吕维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