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焉淑月。被告陶遵山。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焉淑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李李臣
书记员:吕维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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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焉淑月。被告陶遵山。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焉淑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李李臣
书记员:吕维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