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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乳银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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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被告宋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李李臣

书记员:吕维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