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久秋,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旭(常久秋之女),女,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富,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英,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文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高新区税务局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宏,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常久秋因与被申请人常富、葛文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久秋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天津市武清区开源道金瑞园8-1-1101号楼房产权归常久秋所有;3.确认常富与葛文建订立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常久秋要求认定天津市武清区开源道金瑞园8-1-1101房屋实际产权人是常久秋的诉讼请求。在重审一审常久秋对购买房屋证据与原一审及观点没变化的情况下,重审一审未作审理判决。2.葛文建明知常富对诉争房屋没处分权仍然故意与其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行为。2017年3月15日常久秋起诉,且于2017年3月24日在涉案房屋的走廊、电梯间、门厅、公示栏内、楼门等醒目位置上张贴了《告知书》,告知涉案房屋属常久秋所有,他人慎重购买等字样。《告知书》上面预留了常久秋联系电话。李斌、赵成岭出庭证实2017年3月26日下午在涉案房屋楼下常富、葛文建议论“房子不是你的,你能卖吗”的对话,证实葛文建明知涉案房屋常富没处分权。3.常富、葛文建恶意串通,明显违反交易习惯。葛文建看完三楼的房子后马上与常富签订《售房协议书》,购买11层的房子明显违反交易习惯。《售房协议》没有中介机构签字盖章就收了中介费,且该协议注明“如有一切纠纷与中介无关”。从草签合同到网签到过户前后5天时间即办完手续,卖房款135万转到常富账户上后,常富马上将房款转移。二人的行为显然属恶意串通,侵害常久秋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常富答辩称,请求驳回常久秋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葛文建答辩称,请求驳回常久秋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久秋主张常富与葛文建恶意串通,所签涉案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常富名下,葛文建系异地购房,支付了房屋的合理对价,后涉案房屋登记在葛文建名下。常久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葛文建与常富进行了恶意串通,故对常久秋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常久秋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久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博审判员:王倩审判员:董声洋
书记员:顾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