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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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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应磊。委托代理人金宪宽。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崔姗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