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应磊。委托代理人金宪宽。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崔姗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