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从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温阳光,经理。被告: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王加俊,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邢依群审判员:何义萍审判员:孙琴
书记员:刘海燕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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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从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温阳光,经理。被告: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王加俊,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邢依群审判员:何义萍审判员:孙琴
书记员:刘海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