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全兴。被告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国106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韩国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枫叶苑南区24号楼1单元6层。代表人李晓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亮,出生日期不详,系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刘茹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张中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