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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全兴与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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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全兴。被告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国106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韩国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枫叶苑南区24号楼1单元6层。代表人李晓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亮,出生日期不详,系中交桥梁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刘茹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张中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