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一鸣。委托代理人范俊涛,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金天洪,(省历史博物馆对面)。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姬一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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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一鸣。委托代理人范俊涛,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金天洪,(省历史博物馆对面)。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姬一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