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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姬一鸣与金天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3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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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姬一鸣。委托代理人范俊涛,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金天洪,(省历史博物馆对面)。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姬一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