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贤焕。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应美珍。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包晓春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人民陪审员:叶信者
书记员:丁廷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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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贤焕。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应美珍。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包晓春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人民陪审员:叶信者
书记员:丁廷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