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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欧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刑初字第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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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某认罪态度好,对其损害的公物也予以了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欧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被告人欧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承芙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