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10年4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