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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丁传海与马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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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传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农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丁传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丁传海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105元,由丁传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全义审判员:孙震审判员:杨冰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