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传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农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丁传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丁传海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105元,由丁传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全义审判员:孙震审判员:杨冰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