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学东,男,194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双塔区鲲鹏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40号45C号5单元5103室。经营者:吴若鹏,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原审被告:任淑平,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再审申请人杨学东因与被申请人双塔区鲲鹏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原审被告任淑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学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塔区鲲鹏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居间方存在重大过错,中介费不应由杨学东给付。双塔区鲲鹏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居间方在居间出售杨学东的房产时,未能将购房款转付到房产部门监管。杨学东与案外人在双塔区鲲鹏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的中介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没有到房产局办理,导致案外人肖敏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给付,使杨学东财产遭受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双塔区鲲鹏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塔区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居间人促成了杨学东、任淑平与案外人肖敏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杨学东、任淑平应按约定给付中介费。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由杨学东、任淑平给付双塔区真心不动产信息服务中心中介费2000元并无不妥,本院对杨学东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学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樊少忠审判员:宋华审判员:张怡嘉法官助理:侯立文
书记员:刘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