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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켦ABRICANDFABRIC与龚晓烨、奉化市同源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商外终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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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晓烨。委托代理人:何朝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ABRICANDFABRIC。法定代表人:ShahramKhazan。委托代理人:何远。委托代理人:金瑶。原审被告:奉化市同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晓烨。

上诉人龚晓烨为与被上诉人FABRICANDFABRIC,INC.、原审被告奉化市同源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龚晓烨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龚晓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青代理审判员:孔繁鸿代理审判员:陆玮

书记员:章瑜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