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树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红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明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明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上诉人叶明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