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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叶明江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绍民终字第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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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树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红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明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明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上诉人叶明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