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村民小组,
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自然村。负责人:杨志成,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才,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自然村46号。上诉人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村民小组为与被上诉人杨志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商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村民小组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村民小组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递铺镇赵家上村陈家上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型茂审判员:张田善审判员:孙余龙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