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以下简称仙居工行),住所地仙居县。代表人张仕乾,行长。被执行人张素娟。委托代理人潘崇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素娟无法查找,且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5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