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国锋,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干沟乡盘岭村沟村020113号。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董事长。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兆华审判员:史春海审判员:赵宝瑞
书记员:赵兴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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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国锋,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干沟乡盘岭村沟村020113号。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董事长。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兆华审判员:史春海审判员:赵宝瑞
书记员:赵兴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