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岗区坑梓镇深圳东×厂。负责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厂有限公司。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洪代理审判员:黄小贺代理审判员:张士光
书记员:胡旬子(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