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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龙岗区坑梓镇深圳东×厂、三×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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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岗区坑梓镇深圳东×厂。负责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厂有限公司。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洪代理审判员:黄小贺代理审判员:张士光

书记员:胡旬子(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