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某,女,该司员工。被申请人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天x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第322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x公司申请称,彭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天x公司依法辞退彭某某,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不以用人单位是否遭受损失作为标准的。而在本案中,天x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证据;深天运(2009)031号《关于开展公交车、出租车长期专项卫生清洁整治的实施方案》以及《非司乘人员聘用合同书》,上述证据明确记录了各线路卫生保洁员的名单及其职责(包括彭某某),同时明确记录了,公司员工"若因工作失责,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彭某某在庭审中对于这些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件也予以了确认。那么在彭某某发生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天x公司解除与彭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依法解除,无需向彭某某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而仲裁委在认定彭某某违反天x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却以彭某某未造成天x公司损失为由,裁定天x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是有违法律精神的。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中适用法律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彭某某口头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天x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x公司以彭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际上是对于仲裁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第322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天x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天x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万阳审判员:蔡雪燕代理审判员:丁婷
书记员:邓亚玲(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