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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翁振林与林陕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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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翁振林(身份证号332627197006260616),男,1970

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汇丰路2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陕北,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梅岙村沙地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振林与被告林陕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振林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振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振林撤回对被告林陕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翁振林负担。

审判员:罗明国

代理书记员: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