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合计4449元,由原告叶××负担。
审判长:黄传飞代理审判员:李增光代理审判员:陈瑛
书记员:白东旭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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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合计4449元,由原告叶××负担。
审判长:黄传飞代理审判员:李增光代理审判员:陈瑛
书记员: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