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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唐百清与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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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百清,

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南山村67号。被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国镇水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再清。被告:钟建亚,省温岭市泽国镇扁屿居A区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百清与被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百清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百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百清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立信

书记员: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