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邵列云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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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邵列云
书记员:陈铃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