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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晓东与陈美利、胡真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商初字第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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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邵列云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