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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楼方高、徐金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磐商初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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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

6号。法定代表人鲍金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亮,男,身份证号33072719860201521x,职工,住磐安县大盘镇盘山信用社宿舍。被告楼方高,男,身份证号330727195604275214,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下寮村。被告徐金菊(系楼方高妻子),522522x,汉族,农民,住磐安县××镇下寮村。施逢场,男,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磐安县××西坑村。楼雪仙(系施逢场妻子),女,身份证号×× 529,汉族,农民,住磐安县安文镇市口月中弄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楼方高、徐金菊、施逢场、楼雪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平

代书记员:楼晓瑛

引用法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