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化名:金强。因本案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6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岳某退赔违法所得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平华
书记员:吴明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