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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长好与鲁贝、鲁名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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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长好,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鲁贝,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鲁名夫,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莫建江审判员:陆佰安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