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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余刑初字第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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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寇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俞潇

书记员:周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