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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嘉善刑初字第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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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2008年2月18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7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静中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