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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0)杭滨刑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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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小名“二军”),个体运输户。2010年1月2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叶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