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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丽娟与慎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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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丽娟,公民身份

号码320520196206173842。住址: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东村上真(8)胡家桥16号。被告:慎会江,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9147836。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五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与被告慎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娟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娟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娟撤回对被告慎会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丽娟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河

书记员: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