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南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东X厂。投资人:朱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南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X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洪涛代理审判员:吴心斌代理审判员:曹圆媛
书记员:梅自寒(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