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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王海诉被告贺王军、莫银锡、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二初字第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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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海,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学志,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王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莫银锡,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18号邮政大厦3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贾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