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定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余。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向荣。委托代理人王曹良,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定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定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郑定军承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邢锐飞审判员:肖勇审判员:路小红
书记员:何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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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定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余。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向荣。委托代理人王曹良,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定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定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郑定军承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邢锐飞审判员:肖勇审判员:路小红
书记员:何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