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住
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代表人:李×。被告:九××××司,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甲。被告:温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综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甲。被告:林甲。被告:林乙。被告:山东××州钢业××司,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甲。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与被告九××××司、温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林甲、林乙、山东 ××州钢业××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00元,减半收取为49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00元,由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支行负担。
审判长:陈琼审判员:夏晓峰代理审判员:童剑波
书记员:应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