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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金会平、李云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温商初字第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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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太平街道万昌路中路88号。负责人:杨志清。委托代理人:陈峰。被告:金会平,城东街道金家村关庙堂567号。被告:李云祥,泽国镇前岸村。被告:台州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街道绿洲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梅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金会平、李云祥、台州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小忠

书记员:林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