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
市××××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被告:瞿××。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林××、瞿××、浙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蔡冬青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