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县前街金汇大厦。被告:武义县电机厂。住所地:武义县武阳镇南缸窑路口被告:胡乐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武义县电机厂、胡乐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胜
代书记员:王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