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街道当湖路。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王××。被告:陆××。被告:丁甲。被告:丁乙。被告:丁丙。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雷平
书记员:金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