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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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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

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辉,岩区院桥镇院院新西路122号,身份证号码:×× 67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28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