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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1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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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

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葛××。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陈××。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 行与被告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 行负担。

审判员:张灵敏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