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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张杰、林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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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行长。新河镇下张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02124911。被告:林桂燕,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

市路桥区横街镇泉井村1组24户,身份证号码:××7596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张杰、林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陈海人民陪审员:何方人民陪审员:朱正

代书记员: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