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行长。新河镇下张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02124911。被告:林桂燕,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
市路桥区横街镇泉井村1组24户,身份证号码:××7596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张杰、林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陈海人民陪审员:何方人民陪审员:朱正
代书记员: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