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住所地:三
门县健跳镇健农村南大街。代表人:麻建国,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能罗,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健跳镇岙口村奥港中路片319号。被告:吴能信,农民,住三门县健跳镇岙口村奥港大路片166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与被告吴能罗、吴能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七百七十七元,减半收取三百八十八元五角,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莫启荣
代书记员:叶咸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