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凌钦,
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南苑村14-6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兵,汉族,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三村15幢6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少强,汉族,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南苑村14-601室。上诉人凌钦为与被上诉人吴建兵、姜少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450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凌钦于2009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凌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凌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昱审判员:叶晓春审判员:祝惠忠
书记员:程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