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宏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宏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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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宏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宏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