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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宏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三民初字第0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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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宏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宏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